1、“直接目的地”: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
2、 “最终目的地”: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如果被收购企业主要资产所在地或主要业务运营地与其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直接目的地”和“最终目的地”可以相同或不同。
3、 “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并非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但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比如: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企业a,由a在乙国设立企业b,再由b和出售方签署关于收购丙国企业股权的协议,则该项投资的直接目的地为甲国,最终目的地为丙国,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为乙国。
4、 下拉菜单中没有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选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