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填报指南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即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需要上传的材料


投资主体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附件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扫描件;通过纸质材料申报的,应提交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实际情况特殊,难以提供有关附件的,投资主体应提供替代性材料,或者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除“附件清单”明确要求的附件之外,投资主体自主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备案表附件一并提交。

  (一)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1、 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类似文件。

  2、 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还应提供该境外企业成立证书或类似文件。

  3、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提供本项附件。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1、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下同)。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则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若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则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

  2、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比如:投资主体甲的控股股东A1为公司制企业,则向上追溯至A1的控股股东A2,披露其基本信息。依此类推,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又如,投资主体甲的控股股东B1为合伙制企业,则向上追溯至B1的普通合伙人B2,披露其基本信息。如果B2是公司制企业,则向上追溯至B2的控股股东B3;如果B2是合伙制企业,则向上追溯至B2的普通合伙人B3。依此类推,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在追溯过程中,没有控股股东的,应向第一大股东追溯,并向上逐层追溯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的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如果是通过协议(包括管理协议等)、信托或其他方式实现控制的,应标明控制方和控制方式,其中控制方也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应标明其国籍。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国有控股实体的,应标明履行相应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

  3、 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4、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另见《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5、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加盖单位公章。

  6、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1、 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 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1、 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2、 投资主体是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3、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1、 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2、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3、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六)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投资主体应结合项目中方投资额及其构成,提供相应的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对于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的部分(不涉及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有关支持性文件可以适当简化。

  1、 以自有资金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类似文件。

  2、 以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类似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3、 涉及银行融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或类似文件。

  4、 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5、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七)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1、 投资主体应参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交承诺书。

  2、 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