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深发改规〔2025〕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我市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由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组成。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利企便民原则,统一交易平台、规则流程和专家资源,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综合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实现协同监管。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数字化、智慧化发展路径,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应用,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建设,牵头制定交易办法、交易目录、监管责任清单等综合性制度;
(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信用信息库和专家库系统建设;
(三)推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价;
(五)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
(六)履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及清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流程和标准,配合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清单;
(二)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各方主体行为;
(三)依法办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和履约管理事项,受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投诉、举报和异常情况反映;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本行业专家出入库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负责梳理、编制、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本行业代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七)依法查处本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由市政府推动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服务,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标准化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依规组织交易现场活动,承担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组织评标评审、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交易服务工作;
(三)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处理;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平台建设及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纵向贯通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联通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电子监管系统。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新设独立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电子服务系统提供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共享、统一信用核查等服务。
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对接。
第十二条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对接电子服务系统,依法依规提供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行业主管部门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对接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等,推动交易信息与审批核准信息、信用信息有效整合。
第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鼓励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响应方。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动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及时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介发布的交易信息应同步共享到电子服务系统。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及响应方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鼓励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履约信息等,项目所属行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平台运行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咨询和监督渠道等,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平台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限制交易市场主体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二)与发起方、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资料信息;
(四)隐匿、销毁或因保存不当丢失应当保存的交易过程产生和获取的资料或者伪造、变造交易过程产生和获取的资料;
(五)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或保证金;
(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与交易相关的中介服务;
(八)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的项目:
(一)依法需审批、核准而未获审批、核准的;
(二)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要求,为交易项目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专家管理相关要求,为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专家评标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维护交易秩序,记录交易行为。发现交易参与方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提醒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予以归档。鼓励采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平台平稳有序运行。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加工、公开、使用等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非法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依法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参与方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完善投诉的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流程,畅通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渠道。对评价结果差或有效投诉举报多的市场主体加强重点监管。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市公共信用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为交易参与方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评价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为发现市场价格、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智慧监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交易具体条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政策文件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工作经费按职责分工分别纳入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