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长期规划、行动方案、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和综合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推进建设有关重大平台、重大载体和重大项目。评估督导重要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实施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统筹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建议。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完善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调节经济运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研究制定由本市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参与拟订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推进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分领域政策措施,督查全市营商环境改革,统筹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经济领域重点改革项目,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五)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七)推进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制订相关区域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八)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解决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九)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负责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重大问题。
(十)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计划、政策等。负责市级储备粮等重要储备物资的行政管理。跟踪研判有关风险隐患,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制订实施人口政策。
(十二)统筹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开展能源监测预警。统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政策、措施,推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三)在履行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等部门职责过程中,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