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深圳市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切块管理试点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701号)文件精神,为统筹考虑企业借用外债的需要,响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做好我市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指的外债,是指注册于我市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二、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外债规模内,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对我市企业(除中央管理企业(含金融机构)外)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备案登记,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借用外债的偿还义务和风险由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等自行承担。
三、 为统筹考虑各企业的实际需求,企业应在每年11月向市发改委预报下一年外债额度借用计划,并可在每年6月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市发改委在收到正式备案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附件1)。
四、 外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重点领域投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外债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回流境内并结汇使用。
五、 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六、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额度范围内,市发改委优先支持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惠誉、标普、穆迪)认定的投资级别评级企业。未获投资级别评级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原则上应通过国内银行转贷款方式进行外债备案登记。
七、 企业应通过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和相关方基本情况;
(二) 申请人历史借用外债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 申请借用外债规模、币种、利率、期限及资金回流情况;
(四) 外债资金用途情况;
(五) 申请人偿债能力、资信情况、偿债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应同时提交以下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 营业执照;
(二) 公司章程;
(三)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四)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五) 资金用途相关的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
(六) 国外信用评级证书(境外发债);
(七) 国内银行同意转贷证明(通过转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八) 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九) 其他必要文件。
八、 申请企业应制定外债风险防控预案,做好对汇率、利率变动敏感性分析,合理选择金融创新工具对冲外债风险,并对外债风险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九、 企业凭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和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
十、 企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发行外债,须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附件2)。
十一、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发行外债实际情况与备案登记情况差异较大时,应在信息报送时予以说明。对于恶意虚报外债备案登记规模的企业,市发改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十二、 我市作为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城市,将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动简政放权,不断推进改革创新。市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我市企业外债发行情况,及时了解有关动态,各企业在外债额度备案登记申请和执行过程中,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
十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格式)
2.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