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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蓄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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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供电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蓄冷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经研究,现就申请蓄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蓄冷电价的适用范围为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该系统应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并仅对其电量实行蓄冷电价。

  二、价格标准

  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以用户对应电价类别的平段电价为基础,峰平谷电价比价1.65:1:0.25,各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不参与峰平谷电价比价计算,峰平谷时段划分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21〕10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原则上为用电报装主体或缴费主体。

  (二)蓄冷项目为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并能提供蓄冷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主体完成蓄冷项目建设后,填写《深圳市蓄冷项目情况申报表》(附件1)、《蓄冷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清单》(附件2),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或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报送项目所属区供电局。

  (二)各区供电局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适用范围的同意执行蓄冷电价。申请主体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申诉。

  (三)申请主体向区供电局提出报装分时计量装置与执行蓄冷电价申请。供电局安装计量装置接电后执行蓄冷电价。

  (四)执行蓄冷电价过程中,申请主体应对项目应用情况进行记录,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峰平谷时段用电量、制冷量、蓄冷量、释冷量等空调系统运行数据,以及技术差异表,具体效益等。

  五、其他

  深圳供电局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核查与接电工作,执行相关电价政策,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蓄冷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如发现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情况,可取消该项目执行蓄冷电价资格。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蓄冷项目情况申报表

  2.蓄冷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清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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