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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教育厅、民政厅、质监局、知识产权局、气象局,省能源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江门、湛江海关,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省红十字会,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