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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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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5〕251号

各地级市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外办、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贸促会,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770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 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61号 )有关“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外交部授权的单位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代办外国领事认证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和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的规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5〕362号 )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的规定,《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182号)有关“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取的费用”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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