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规定 信息公开目录 机构职能 政策及政策解读 规划计划 资金信息 其他
领导信箱 业务咨询 业务投诉 在线访谈 信访工作 征集调查 业务知识库
经济形势 产业发展 重大项目 价格政策管理 重要食品价格监测月报
政策解读 重点业务服务 其他专题专栏
智能推荐
微信
微博
移动端
个性化订阅
政务机器人
返回顶部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市公共汽车票价管理的通知
深发改〔2016〕295号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公交运营单位: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汽车票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交线路基准价统一为0.22元/人公里,各公交线路票价标准一律不得高于此基准价。
二、各公交运营企业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交线路批文,按照《关于规范快速公交线路票价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2〕8号)、《关于降低公交大巴票价的通知》(深价联字〔2007〕51号)和《关于公共中小巴票价的通知》(深发改〔2009〕2214号)规定的票制政策和票价标准,确定各常规公交线路各站点的具体执行票价。
三、公共汽车线路如有起讫点、途经站点调整变化的,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调整,调整过程中应遵循票价“就低不就高”原则,即对于该线路未发生变化的路段,其途经站点的票价标准应保持原有合理票价水平,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四、特殊群体乘车优惠政策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公交运营企业须将新开设或者调整的公交线路信息及票价情况,包括交通主管部门线路批文、线路走向、起讫点、沿途站点、线路里程、票价标准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共汽车线路起讫点在同一行政区(新区)的,票价标准抄报辖区发改部门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跨区线路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六、各公交运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车厢显著位置、公司网站公布线路票价信息以及监督投诉电话,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以上规定适用于城际公交线路,若对开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际公交线路已有票价批文的,可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