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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1-02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2014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哪些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分为几种?


  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管理。除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


  三、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有哪些?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四、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如何划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


  五、哪些境外投资项目需要在备案前报送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及申请备案之前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六、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应该什么时候申请备案或核准?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之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参考此要求执行)


  七、投资主体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对于按照《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对于按照《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对于性质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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