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
深发改规〔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进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整合对接条件的,可接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全市统一的制度规则运行。
二、本目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
三、未纳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上述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
四、本目录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标准及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适时更新修订。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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