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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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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碳排放权交易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碳排放权交易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单位: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办公室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主任

  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

  (二)分管领导

  1.协助主任抓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执法工作;

  2.监督落实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三)责任单位负责人

  1.协助主任、分管领导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执法工作;

  2.落实本单位的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四)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碳排放权交易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委秘书处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2.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办公室 “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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