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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最新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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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2019〕6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粤交港〔2019〕302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港口在继续免征货物港务费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将港口设施保安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和5%后收取。

  二、《办法》将引航费收费标准降低了10%,鉴于我市已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深圳港实施引航费优惠措施的通知》(深交字〔2019〕3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2),其中针对航行国内、国际航线集装箱班轮航线船舶和邮轮航线船舶的引航费收费标准已下调了25%,因此,该类船舶引航收费我市仍按照《通知》执行。其他船舶的引航(移泊)费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办法》的收费基准费率执行。

  三、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应及时更新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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