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咨询
深发改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我委根据国家、省储备粮管理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用植物油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物资储备领域食用植物油储备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根据《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0号),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食用油)的储备费用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发展改革委物资储备领域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拨付至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三条 储备食用油采取自主轮换,储备费用实行政府补贴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
第二章 储备费用标准
第四条 储备食用油储备费用包括资金占用费、仓库占用费、保管费、轮换费及价差四部分。品种分为原油、散装成品油、小包装成品油,按照原油2年1次、散装成品油1年1次、小包装成品油1年4次的轮换周期计算相关费用标准。
第五条 资金占用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购入储备食用油而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
资金占用费标准=储备食用油买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一年度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率。关于储备食用油买价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珠三角地区平均价格确定,其中原油用国标三级大豆油现货平均价减100元精炼费用计,散装成品油用国标一级大豆油现货平均价;小包装成品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的上一年度36个城市5L桶装大豆油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 仓库占用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完成储备任务而使用自有或租赁他人仓库(油罐)的占用(或租赁)费用。
仓库占用费标准参考储备食用油储存地仓库(油罐)租金平均水平确定,小包装成品油只能储存在深圳市内。储存在深圳市内的,原油和散装成品油540元/吨,小包装成品油936元/吨;储存在东莞等邻近地区的原油和散装成品油,360元/吨。
第七条 保管费是指与储备食用油日常管理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员费、折旧摊销及运维费、检测费、保管损耗、储备食用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是指承储企业为落实储备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人员费标准=工资×(1+其他费用计提比例)÷人均保管量。工资取市统计局公布的深圳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他费用计提比例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确定为54.5%;人均保管量参考深圳市油脂企业统计年报数据确定为330吨。
(二)折旧摊销及运维费是指为满足储备食用油储备任务需要而为普通仓库配备的粮油专用设施设备和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的折旧摊销费和相关运维费。折旧摊销及运维费=配备粮油专用设施设备和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吨油投入资金÷折旧年限+运维费用。配备粮油专用设施设备和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吨油投入资金参考《广东省粮食仓库建设指引(修订)》确定为233元/吨;折旧年限按照设备折旧相关规定,取6年;运维费用按照配备粮油专用设施设备和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吨油投入资金的2%确定。
(三)检测费是指储备食用油出入库和保管期间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发生的费用。检测费标准=扦样比例×检测频次×检测单价。扦样比例根据《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确定为1份/2000吨;检测频次按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确定为原油2次/年、散装成品油2次/年、小包装成品油4次/年;检测单价参照《关于调整粮食质量安全抽检费用标准的通知》(粤粮监〔2023〕27号)确定为1580元/份。
(四)保管损耗是指储备食用油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保管损耗标准=储备食用油买价×损耗率。损耗率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确定为原油0.06%,散装成品油0.10%,小包装成品油不计损耗。
(五)储备食用油保险费是指承储企业为在库储备食用油购买保险的费用,财产保险费标准=储备食用油买价×0.12%。
(六)其他费用包括水电费、消毒费、防化费以及安全生产费等。根据深圳市市场平均水平确定为水电费、消毒费、防化费以及安全生产费合计25元/吨。
第八条 轮换费及价差是指承储企业根据储备食用油轮换要求产生的港口相关费用、短途运输费、装卸费、包装和运输损耗,以及新旧储备食用油轮换出现的品质价差。
轮换费标准=(港口相关费用标准+短途运输费标准+装卸费标准+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轮换周期。参考深圳市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为:港口相关费用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60元/吨,小包装成品油无;短途运输费标准原油、散装成品油80元/吨、小包装成品油71元/吨;装卸费标准30元/吨。包装和运输损耗标准=储备食用油买价×2‰(小包装成品油不计算损耗)。
价差标准按照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统计的上一年度珠三角地区新旧油平均价差确定。
第九条政府产权储备食用油库出租给承储企业用于储存储备食用油的,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根据储备食用油库建设资金构成、粮油专用设施设备和储备粮油管理信息系统等实际投入情况,确定储备费用中的仓库占用费、折旧摊销及运维费核算标准,承储企业将相关费用交回市政府。
第十条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对储备食用油等级、油库建设标准、折旧年限、检测扦样比例和频次、损耗率、折率、轮换周期等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可将部分储备食用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储备食用油,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以本规程第四条至第九条计算的储备费用标准为上限,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承储期内不再调整。
第三章 储备费用拨付及监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储备食用油储备费用年度预算指标后,及时将储备费用拨付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完成储备计划任务的,储备食用油年度储备费用=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年度储备计划规模;未完成储备计划任务的,年度储备费用按照储备计划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对未完成部分按比例进行扣减,并扣减同等金额违约金。
第十四条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承储企业进行储备食用油等量调整(串换)的,品种调整(串换)期间的储备费用以储备任务量为上限、按照各品种实际库存量并以调整(串换)后品种的数量优先进行储备费用计算。
第十五条 储备费用采取半年预拨和年度结算的支付方式,每半年预拨金额不超过年度储备费用的45%。
储备食用油的储备费用,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预拨上半年费用,7月底前预拨下半年费用,预算未及时下达时可以适当延迟预拨时间。用于计算储备费用标准的统计数据尚未发布时,按上一年度储备费用标准计算预拨储备费用。
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储备食用油的储备费用,按照委托承储合同约定时间预拨。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和储备费用包干标准,核定定额储备费用预拨金额,向市财政局出具预拨意见。市财政局根据预拨意见开具拨款通知书。农发行深圳分行收到拨款通知书后,及时将储备费用由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足额划拨至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专户。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3月底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一年度储备费用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储备粮油相关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委托承储合同,结合市发展改革委日常检查及年度考核结果对承储企业进行审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储备食用油管理相关规定和委托承储合同,加强对储备食用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的日常检查并开展年度考核,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储备费用。
承储企业如有虚增或套取储备费用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应收回多付的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开展储备食用油储备费用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以后年度资金使用,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承担储备食用油储备任务的区,其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承储的储备食用油可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