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深发改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等扶持计划项目类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
(一)开展项目现场跟踪、资料核验等工作,识别项目存在风险,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情况;
(二)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提请验收;
(三)开展项目相关技术研究,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专业知识支持;
(四)组建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顾问团队,为项目考核、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五)组织完成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里程碑报告;
(六)确保项目管理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形成项目档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七)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管理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任务委托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对委托开展项目管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所属领域,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期限原则上应自委托之日起至项目形成验收结论之日止)。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专家储备,能够指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开展项目考核和专家研讨等工作。具备产业科技领域项目的跟踪、评估等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要求指派1名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及若干名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拥有3年及以上项目相关领域研究工作经验(工作经验8年及以上的,学历要求可放宽至本科),具备项目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研究能力;
(二)具有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工程建设或项目投资经历,具备相关的财务、法律等知识的运用能力;
(三)拥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期间未出现廉洁自律问题。
第八条 项目委托管理费用从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中列支,分年支付,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资金需求分年度编报预算。
第九条 项目委托管理费用以项目资助金额为基数,分档累进计提管理费用。不满1000万元部分按2%的管理费用计提;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部分按1.5%的管理费用计提;5000万元以上,不满10000万元部分按1.2%的管理费用计提;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的管理费用计提。单个项目全周期管理费用不超过24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机构工作内容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项目进度、技术路线、投资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风险防范等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监管方式和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工作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建立、管理台账,以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做好重要过程的原始记录;
(二)参加项目相关会议,就技术路线、经费支出、设备采购、资金使用等是否符合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要求发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遵守项目单位的保密要求,依法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在会议纪要中省略相关内容;
(三)及时掌握项目相关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交易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及购置的软硬件设备实物等财务情况,研判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要求;
(四)通过核对项目专项资金银行专户的流水单、专项资金使用单据、采购合同等相关文件,研判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跟踪项目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五)研判建设内容、技术方向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相符;
(六)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核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备案或变更申请;
(八)市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定期报告职责。按照项目管理委托合同的要求,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实报告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成果、经费使用、风险处理、整改建议、整改执行等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在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到期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在收到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项目里程碑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里程碑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科技、产业领域研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需求,对项目主攻方向、技术路线和研发进度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从项目市场前景、技术实现、资源配合、建设进度和成本控制等方面,识别潜在风险,预估各类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会同项目单位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
对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风险,项目管理机构应对其产生根源、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进行全方位分析,组织技术专家开展论证会,并提出应对策略提请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项目单位在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自评价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档案。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要求管理项目涉密信息和档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遵循项目单位的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接触到的重大决议、专家意见、项目单位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同一时期管理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在完成或终止项目管理工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项目单位及项目关联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变更或撤销项目管理机构、更换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交接工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及时提交替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得超越权限,不得干涉专家在评估、考核、验收等活动中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如实、及时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及问题,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第二十二条 按要求进驻项目现场办公时,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利用管理身份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运营、干预项目正常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工作纪律,违反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台账、项目会议纪要、档案管理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项目里程碑考核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与监督管理情况作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对其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负责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提出变更项目管理机构并终止项目委托管理合同:
(一)经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催告后20个工作日内,还未按照项目委托管理合同完成各阶段工作的;
(二)提供服务或者成果不能满足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要求的;
(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将工作分包第三方的;
(四)出现违反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行为但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可以终止委托管理合同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因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试行)》(深发改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