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
深发改规〔202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我委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推动市级储备粮轮换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轮换的总体要求、计划管理、组织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自主轮换或静态轮换,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储备计划时明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总体安排,下达静态轮换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审核静态轮换储备粮的轮换方案,监督管理本部门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施情况。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区(以下简称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实施情况。
承储企业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轮换工作的总体安排和下达的静态轮换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科学合理制定轮换方案,有序开展轮换。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统筹兼顾实物库存充足的要求,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确保全市市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总量不低于储备总规模的70%。
第六条采购的原粮(不含原油)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大米和面粉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按照规定进行入库检验,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涵盖必检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原粮(含原油,下同)采购入库平仓后,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成品粮(含成品油,下同)采购入库,承储企业应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凭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检验报告入库,无须另行再做入库质检。如供货方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承储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储存年限以首次入仓(罐),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原油和豆类2年,稻谷、玉米和其他原粮3年;成品粮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低温、准低温或采用其他绿色储粮技术储存条件下,需延长储存期,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检测储存品质仍符合储备粮质量标准的,报委托承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储存期。成品粮延期后不得超过保质期。
第九条轮出的市级储备粮应按规定进行出库检验。原粮销售出库时,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可由承储企业自检,也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成品粮销售出库时,在保质期内的可以免予检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检或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超过保质期的应当交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
市级储备粮在库期间,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销售合同应明确划分食品安全责任,由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方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第十条按照有利于优化结构、保值增值的原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承储企业可将某一品种的储备粮等量调整(串换)为其他品种的储备粮储存。鼓励将原粮调整为同品种成品粮。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保管账、统计账,准确、及时反映储备粮轮入、轮出情况。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保存不少于6年。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执行和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委托承储部门。
第三章 自主轮换
第十二条采取自主轮换的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的数量和储存品质、储存年限的前提下,遵循确保安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自行制定轮换方案,组织实施轮换。
第十三条采取自主轮换的市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但每年储备粮实物库存量达到储备计划的时间不得低于180日。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计划的90%,其它储备粮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备计划的75%。
为满足轮换实际需要,涉及库点间储备品种、数量调整,储备仓点变化,且未列入年度储备计划的,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储备计划调整。
第十四条自主轮换实行轮换方案事前备案管理,承储企业应提前通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向委托承储部门报备轮换方案。
自主轮换方案按承储库点、分品种上报,应包括每日计划最低轮入量、计划最高轮出量。当前实物库存量加上计划最低轮入量减去计划最高轮出量不得低于库存要求。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首次承担或增加承担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任务的,在按规定时间完成采购入库后,由委托承储部门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到期不再承担或减少承担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任务的,终止和超出部分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置。
第四章 静态轮换
第十七条采取静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储备计划时,同步向承储企业下达年度轮换计划,明确轮换品种和规模。
确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静态轮换储备粮采用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和市场情况,制定轮换方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可以分批次制定轮换方案进行轮换,同一仓房(廒间)储备粮应纳入同一批次轮换。
第十九条静态轮换实施轮换架空期管理,同一批次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确需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应提前报委托承储部门批准延期,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一次。延长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并不得享受延期内的储备费用。
第二十条采取静态轮换且资金占用费、轮换费及价差实行据实给付的市级储备粮,其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委托承储部门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静态轮换(含首次承担或增加承担静态轮换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第五章 轮换监管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维护,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信息上传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
承储企业应在市级储备粮储存粮库主要位置及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接受远程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新机制,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储备粮实物库存量(总量)、入库粮源、出入库质检、交易方式、台账资料等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