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下半年深圳市市级储备粮日常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市级储备粮日常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九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机构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等进行日常巡查,承担市级储备粮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机构进行行政检查,并对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粮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粮油承储企业 |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指标情况,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情况。 | 2025年7月至12月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结合已开展的政策性储备粮库存检查等,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除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外,对A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1次、非现场检查2次;对B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2次、非现场检查4次。 | 市发展改革委 | 日常 检查 |
备注: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等检查,不列入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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