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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得收取“闸口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收取闸口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2169号)的精神,自2010年1月15日起,我市各港口码头企业和港口外堆场不得向集装箱拖车运输经营者收取拖车码头服务费(又称“闸口费”)。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