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绿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各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原深圳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优化我市出租小汽车运价结构和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深价联字〔2009〕44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自2011年3月15日零时起每车次向乘客收取的燃油附加费由1元增加至2元。如果在2011年3月15后,我市93号汽油销售价格回落到7.14元/升以下,则按照规定,在两个月的观察期满后,进行反向操作。
请各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