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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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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1〕13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管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设立方式

   (一)依托我市大型农副产品经营企业设立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

  (二)由粮食经营企业、供销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

  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包括专门经营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以及在超市或农贸市场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区等。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应配备不少于3万平方米配送中心和300辆售卖车;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包括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关于平价商店商品目录管理的规定;

  (四)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五)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实行产销对接,或由农产品现代物流企业统一配送,或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

  (六)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和固定商店销售的平价商品目录所列的蔬菜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30%和15%以上,平价商品目录所列粮、油、肉、禽、蛋的价格原则上应分别低于市场价格8%和5%以上。

  第五条 平价商店申办程序

  (一)申请。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5.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设立平价商店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材料不齐的,及时告知,并要求补全;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商品供销渠道等进行现场审核。

  (四)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认定为平价商店,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颁发统一标识的平价商店牌匾,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平价商店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平价商店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可酌情减免平价商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平价商店如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税收政策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用水、用电等价费优惠。平价商店用水、用电适用居民用水价格和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具体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规定执行。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售卖车可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收小区停车费。

  (三)资金补贴。

  1.政府对平价农副产品流动商店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市政府对平价农副产品固定商店建设费用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2.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政府按照相关政策及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先控后补”原则动用价格调节专项资金对差价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依法规范经营。

  (一)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平价商店牌匾;

  (二)设立公示栏,并公示平价商店诚信公约、承诺书、价格举报电话和企业服务电话、农副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表、农副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

  (三)按约定差价销售平价农副产品,并按规定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

  (四)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物价员和价格监测员,负责店内日常价格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价格监管和价格监测等工作;

  (六)按规定格式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账并如实记录,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七)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第八条 平价商店应加强经营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九条 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一)定期考核。

  1.考核内容:

  (1)守法经营情况;

  (2)遵守平价商店诚信公约情况;

  (3)在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异常波动时期,履行政府调控措施情况;

  (4)落实明码标价、价格监测、物价员制度、台账制度等工作情况;

  (5)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品种和数量情况;

  (6)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

  (7)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8)其他相关情况。

  2.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2月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平价商店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按照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

  由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开展不定期考核。

  在定期与不定期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纠正:

  1.不按规定悬挂平价商店牌匾,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的;

  2.未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3.平价农副产品未使用专门的标价签或价目表标价,明码标价内容不真实不完善的;

  4.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平价商品目录有关类别和品种要求的。

  在定期与不定期考核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1.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稳定物价社会责任的;

  2.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3.销售的农副产品短斤缺两或有质量问题的;

  4.批评纠正行为累犯不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继续以平价商店名义经营,并获得政府相关政策扶持。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平价商店应给予表彰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平价商店,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和各项扶持政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额追回政府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运用平价商店调控市场物价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平价商店相关管理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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