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新区发展财政局、公共事业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政府和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康中心、门诊部、医务室。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取消药品加成,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次(详见附件)。
三、参保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
四、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省政府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分解收费或只收费不医治。
五、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深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