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发改〔2012〕648号
各供水企业:
为做好我市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持有深圳市民政局核发的《深圳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人员家庭,每户每月免收水费水量统一调整为12立方米。
二、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家庭,每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用水地址享受自来水价格优惠政策。
三、以上规定从2012年6月1日(6月用水量)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