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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调我市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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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改〔2012〕955号

各出租车运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粤价发电〔2012〕18 号),从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我市93号(国Ⅳ)汽油零售价格由7.34元/升上调为7.66元/升。为及时反映国家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按照我市出租小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2年8月12日零时起,我市境内运营的红色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由2元上调为3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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