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发改函〔2012〕1317号
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收费标准的函》(深民函〔2011〕9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养老福利机构服务工作的新变化,保障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可对自费老人的托养服务收费进行如下调整:
(一)伙食费标准由450元/月调整为600元/月。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列帐,专项用于养老人员的伙食支出,并向养老人员每月公布收支账目。
(二)护理服务费标准调整为:一般护理由35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半护理由70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全护理由1100元/月调整为1250元/月。护理服务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护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人工费用。
(三)床位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户籍老人床位费400元/月;非户籍老人床位费为550元/月。
(四)药费预付款按护理类型分别予以调整,一般护理、半护理和全护理分别调整为500、1000和1500元。药费预付款扣除部分按实际支出计算,多退少补。
二、其他收费项目不做调整,调整后的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该托养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养老福利机构可结合本机构财政补贴、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实际收支情况,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机构的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并负责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四、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文件有效期内如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统一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附表:自费老人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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