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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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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2〕9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压力,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原则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机制。在原有联动机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因素,扩大补贴范围,切实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对象:

  (一)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户;

  (二)具有我市户籍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三)具有我市户籍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对象,不重复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四、联动机制启、止条件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主要参考数据,即: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1. 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2.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3.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二)符合多个启动条件的,不重复补贴。

  (三) 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CPI、食品类价格和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均低于上述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四)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应按照有关程序提高低保标准;提高标准当月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重新计算。

  五、补贴标准

  (一)维持现行最低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按“低保标准×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的方式,计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参考补贴标准。调整系数综合考虑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情况。

  (二)当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按每人每月最低补贴30元计算。如根据上述方式计算的参考补贴标准大于30元,则按参考补贴标准发放当月补贴。

  六、补贴发放

  临时价格补贴以应急措施的形式按月发放,并于公布CPI的次月底前发放完毕。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七、职责分工

  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涉及的工作主要由市发改、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和各区政府分工负责。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实施联动机制的工作。做好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

  (二)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负责将我市每月CPI、食品类、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涨幅与当月补贴发放调整系数及时通报市发改、财政、民政和人力资源保障局部门。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对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根据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提出启动、终止补贴联动机制或相应调整低保标准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名单、待遇水平、领取期限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信息。

  (五)各区政府负责落实补贴资金,并及时足额发放给辖区内补贴对象。

  八、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市发改、财政、监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要加强联系协调,准确掌握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完善。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核定补贴对象、落实有关资金等相关工作,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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