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2014年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4年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集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总体思路
根据“市场为牵引、创新为驱动、总装为龙头、配套为骨干”的发展思路,按照《海洋工程装备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点内容,结合海洋工程开发进展需要,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总装制造带动配套设备,着力突破海洋勘探装备、钻采装备、运输装备、生产装备、工程船舶的设计建造核心技术,全面提升自主研发和设计、专业化制造及配套设备生产能力,为我国发展海洋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专项支持原则
根据《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我国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基础、市场需求和工程订单情况,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
三、2014年专项重点
(一)主力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设备和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包括大型海上天然气浮式存储和再气化装置(LNG-FSRU)、深水半浅式生产平台(FPS)、深水浮式生产储卸装置(FPSO)、3000米深水完井修井船、超大型油轮用海上浮式系泊和原油输送装置、海上油田溢油回收船。
(二)新型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包括新型立柱式生产平台(SPAR)、深海油气工程专用移动工作站。
(三)海洋工程水下关键设备和系统研发及产业化,包括大型水下作业机器人(ROV)、水下生产系统连接设备、海底管道检测系统。
四、专项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需符合《通知》要求,并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根据《通知》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2014年7月4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注:企业经营状况文件须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简介和基本情况表、项目备案材料等资料(一式三份,附电子光盘)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4号),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咨询电话:0755-82107044,82001308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4年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4〕1127号)
2.《关于印发海洋工程装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784号)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