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发挥试点示范项目带动效应,切实推进我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启动深圳市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题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低碳政府机关、低碳企业、低碳城区、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等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突出特色、综合示范。
(一)低碳政府机关试点
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低碳管理制度,加强建筑的照明、供冷、电力系统和办公设备的低碳管理,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等国家用能管理制度。在对政府办公大楼、办公设备的碳排放情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设定碳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制定控制碳排放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积极应用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实施政府办公大楼低碳综合改造工程。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制定出台相关低碳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创新低碳发展模式。率先践行勤俭节约和低碳消费理念,培育低碳文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和实践体验活动。优先选用节能低碳产品,节约办公耗材。制定公务车低碳管理制度,倡导公务人员使用新能源公务车、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出行,减少公务车碳排放。
(二)低碳企业试点
建立健全企业低碳管理体系,完善低碳管理制度,建立专业队伍,加强碳排放管理。瞄准全球新一代低碳技术发展方向,加大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研发力度,开展零碳、减碳、储碳等方面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实施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引进国际尖端低碳技术,开展低碳技术合作研发、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应用先进的低碳技术、工艺、设备对厂房、生产线和配套设施进行低碳化、智能化改造,有效降低企业单位增加值碳排放。探索开展碳足迹、低碳产品认证等试点示范工作。开展企业碳清单编制工作,积极参加碳排放权交易。开展碳排放核算、碳金融、低碳管理等低碳咨询服务。
(三)低碳城区试点
将低碳理念融入城区建设运营的各个环节,建立有利于低碳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体系。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构建碳排放评价体系。着力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实施天然气分布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试点工程。支持大型公共建筑实施低碳化改造。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改善步行和自行车出行条件,倡导绿色出行。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扩大城区生态空间,构建城区碳汇体系。加大低碳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低碳理念宣传活动和科普活动。
(四)低碳园区试点
大力推进低碳生产,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低碳产业发展。积极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建立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的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融资平台,组织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工艺和装备。创新低碳管理,建设园区碳排放信息平台,加强企业碳排放的统计、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参加碳交易。加强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集中供热和热电冷三联供设施,建立园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完善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
(五)低碳社区试点
按照绿色低碳、便捷舒适、生态环保、经济合理、运营高效的要求,将低碳理念融入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之中。培育低碳生活方式和低碳文化,鼓励社区居民在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践行低碳理念。推行低碳化运行管理,建立社区能源资源数据采集平台和碳排放信息系统,推行低碳管理服务新模式。推广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有条件的社区推广建筑工业化建设模式。建设高效低碳的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社区公共自行车租赁和电动车充电设施,完善社区给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雨水收集设施,建设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回收、预处理和处理系统,鼓励社区采用太阳能公共照明系统。营造优美宜居的社区环境,建设满足居民休闲需要的公共绿地和步行绿道。
二、项目奖励
经评选合格的试点项目,授予相应专题“低碳试点”称号,并给予项目不高于总投资额50%的资助,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单项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确有必要超过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授予相应专题“低碳示范”称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是依法在深圳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并具备实施项目的基础和能力,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试点条件
1、试点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试点中建设项目不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试点具有较强的减碳效果及示范带动作用。
3、试点实施方案合理、可行,实施条件基本具备。
4、试点工作完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31日。
5、已享受过国家、省、市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作为试点申报的主要内容。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1)
(二)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7)
(三)设备、产品和服务购置清单(样式见附件8)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1、低碳政府机关试点,市直部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报的,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申报的,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
2、低碳企业试点,由试点企业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3、低碳城区试点,由试点所在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4、低碳园区试点,由试点所在的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5、低碳社区试点,由市直部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
(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竞争性评审、现场考察,提出资金扶持计划。
(四)经公示无异议且通过市财政委审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委联合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六、项目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单位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财政委报告试点建设进展情况。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试点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建设内容的试点,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三)试点按相关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试点验收申请,对通过验收的试点,按试点类型相应地授予低碳示范政府机关、低碳示范企业、低碳示范城区、低碳示范园区或低碳示范社区称号。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申报方式
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八份,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本(光盘),于2014年12月31日前报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082室),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试点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2.低碳政府机关申请表
3.低碳企业申请表
4.低碳城区申请表
5.低碳园区申请表(企业类)
6.低碳园区申请表(行政事业单位类)
7.低碳社区申请表
8.设备、产品和服务购置清单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
2014年11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发改委 杨先生82105315,马先生 82101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