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为鼓励在我市道路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汽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补贴范围
对我市道路运输行业新购使用以LNG为燃料,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国家质量标准、符合深圳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依据汽车分类标准(GB9417-89)划分属中型以上的LNG汽车(以下简称:LNG汽车)进行补贴。
二、补贴数量及资助方式
补贴数量:受理补贴道路货运行业LNG汽车数量累计达到1.5万辆、城际道路客运行业(不含市内公交客车)LNG汽车数量累计达到500辆后将暂停审批LNG汽车补贴,且受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方式: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审定、无偿资助。
三、补贴申报条件
在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道路运输行业企业新购LNG汽车,并已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且未获得过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市财政资金支持。
四、补贴标准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深圳道路运输行业新购使用符合标准的LNG汽车,给予补贴人民币20000元/每辆。
五、申报材料
购置LNG汽车的用车企业在先行支付车款,并办理完车辆上牌、营运手续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购置LNG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购置LNG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一览表》(详见附件);
(二)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四)与用车企业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企业基本账户(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五)用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六)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如属场站内、自货自运和环卫等车辆,可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车辆在深圳市内营运的证明文件代替);
(七)用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验原件)。
六、申报时间和受理点
(一)申报时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受理点
市交通运输委在南山、盐田、宝安、龙岗等设置现场审核车辆信息受理点。
1.货运行业LNG汽车补贴申报受理点:
市交委港货局南山行政服务窗口地址:南山区蛇口花果路30号运政大楼(原南头办事处),联系电话:26885937。
市交委港货局盐田行政服务窗口地址:盐田区荔山路11号运政大楼(原沙头角办事处大楼),联系电话:25480892。
2.城际客运行业LNG汽车补贴申报受理点:
西部交通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福安大厦A座二楼;联系电话:0755-83587828;
东部交通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1006号怡泰中心C座1楼;联系电话:0755-25191540;
宝安交通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公路管理中心21楼2115室:联系电话:0755-27660500;
龙岗交通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建设路3号交通大厦1楼办证服务大厅1号窗口;联系电话:0755-28922750;
光明交通局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明大道交通大楼一楼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755-27403008;
坪山交通局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公路618号办公楼5楼;联系电话:0755-28823922;
大鹏交通局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7号窗口;联系电话:0755-28333079;
龙华交通局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路98号国鸿大厦A座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755-23332011。
七、审核程序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受理用车企业申报奖励补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现场审验及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分批将审核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车辆资料(含补贴企业名称、车架号、车牌号、发动机编号、LNG气瓶编号、补贴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下达补贴资金。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后,对拟资助项目公示;公示完成,经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贴资金计划文件,抄送市交通运输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依据补贴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各用车企业。
(四)当受理货运行业LNG汽车补贴申请数量累计达到1.5万辆、城际客运行业LNG汽车补贴申请数量累计达到500辆时,市交通运输部门暂停受理LNG汽车资金补贴申请。
八、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使用LNG汽车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委应健全道路运输行业LNG汽车推广使用档案,做好LNG汽车推广的日常统计及协调管理。
(二)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财政奖励补贴的申请。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购置LNG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一览表
2.深圳市购置LNG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