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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按时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公告
各管控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管控单位应当委托碳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于2015年4月30号前委托碳核查机构通过碳交易信息系统向主管部门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对于截至2015年4月30号未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管控单位,我委将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确定其2014年度碳排放量。
特此公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