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款与项目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5〕4号)有关规定,现将下达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款与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部门出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须在完成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工作并取得项目验收批复文件后,向我委申请项目工程决算款,我委将根据决算审计金额和项目验收结果予以统筹安排。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