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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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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监管部门 监管职责 监管对象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监管措施 涉及的行政职权 监管依据 备注
1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1、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2、市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3、国家、省稽察机构委托稽察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 1、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投资控制与效益、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3、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和招标投标等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1、听取项目建设的情况介绍,询问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2、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相关的会议;
3、查阅被稽察单位相关的业务资料和凭证;
4、进入项目建设场所进行检查;
5、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记录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6、向财政、建设、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依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事项简码:S0150032: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察。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 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1、对照批复文件检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情况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安全、卫生、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执行和整改情况;
3、评价项目投资控制情况和项目达到预期建设目标情况;
4、总结项目建设经验,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1、按规定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验收计划;
2、验收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未通过验收的理由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审计部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暂未录入权责清单) 深府办〔2015〕4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市政府投资项目 对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1、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2、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3、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4、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5、项目总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1、项目单位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2、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3、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4、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该单位其他项目的政府投资。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并将项目后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发改投资〔2014〕2129号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的企业 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充电设施(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充电设施(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制度、供电系统、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专业机构对我市范围内已建成运营的充电设施(除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住宅区停车场内、社会停车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外)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6〕18号) 监管内容依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该工作导则为内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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