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深圳市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的通知
深发改函〔2025〕453号
直有关部门,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有关企业:
按照《深圳市推进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四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深汕合作区)推荐、部门复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为深圳市第四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将本批次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储备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产教融合三年规划
纳入储备库的企业要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在校企协同育人、产学研合作、促进就业中发挥带动引领示范效应。入库企业要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明确产教融合建设目标、任务举措、保障机制等,于2026年3月1日前在企业网站或新媒体公开发布(未设置网站或新媒体的企业可通过我市合作院校网站或新媒体发布),并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备案。
二、实施先建后认动态管理
入库企业需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第四批入库企业建设培育期至少到2026年12月底。对建设培育期满的企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将按照国家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进行认定,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深圳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和我市相关支持政策。建立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入库企业需于次年1月底前在企业网站或新媒体公开发布前一年度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并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备案。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及时制定产教融合三年规划或规划落实不力的,在申报材料或信息报送中弄虚作假的,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情况的企业取消培育、认定资格。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每三年对入库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将取消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三、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新区)和入库企业建立日常工作对接机制,共同推进建设培育工作。有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入库企业合作,积极配合企业实施产教融合三年规划。入库企业要安排企业领导层人员分管建设培育工作,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及责任人员,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企业联络员,请于2025年12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回执(附件2)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第四批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2.联络员名单回执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25年12月14日
(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shc@fgw.sz.gov.cn;市教育局,zzc@sz.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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