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深发改函〔2024〕315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含新区、深汕)监管局,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改造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落实电价政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的自行车充电设施执行合表电价;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五、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取的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享有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充分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选择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服务费标准。鼓励有关方面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优化充电服务创造条件。
六、加强经营规范管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