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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务集团关于印发《报装业务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7-19
人工智能朗读:

深水字〔2020〕315号

集团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规范单位客户报装业务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优化排水接入报装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水排〔2020〕93号)《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营商办〔2020〕7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105号)要求,集团研究修订了《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报装业务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报装业务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报装业务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优化排水接入报装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水排〔2020〕93号)《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深营商办〔2020〕7号)《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深建质安〔2020〕105号)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区域分公司及深圳本地控股供排水企业。涉及高快速路、轨道及河道等设施的复杂供排水报装业务不适用。

  第二章  通则

  第三条 供排水报装业务包括:用水报装和排水报装。

  (一)用水报装类型分为个人客户正式用水报装和单位客户用水报装,单位客户用水报装包括:建设项目用水报装、正式用水报装、环卫绿化消防用水报装。

  (二)排水报装类型分为:建设项目排水报装、正式排水报装。

  第四条 个人及单位客户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配套供排水设施由供排水运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实现客户办理供排水报装“零投资”。

  第五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用水报装时,需同时办理排水报装。供水、排水均属于集团运营的区域,在受理辖区客户建设项目用水报装、正式用水报装时应一并受理排水报装。

  第六条 按照《深圳市水务局 住房和建设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不再按抄总表方式受理客户正式用水报装,按规定实施抄表到户。

  第七条 供排水报装业务应通过集团统一的报装系统进行电子化流转,实现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监管,严禁在系统外流转。

  第八条 如遇到政府相关部门调整相关政策,则自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相关文件起,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办理材料

  第九条 个人客户办理正式用水报装需提供材料及填写表格包含:

  (一)客户需提供用水地址合法产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法院判决书、街道及以上土地监察部门关于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材料,任选其一),并通过人脸识别或出示身份证明核验身份。

  (二)与客户签订《深圳市城市供(排)水合同》和《委托银行代扣款协议书》。

  (三)现场踏勘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填写《个人客户用水核定表》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条 单位客户办理用水报装需提供材料及填写表格包含:

  (一)单位客户办理建设项目用水报装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立项的项目代码或用地规划许可材料(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获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获得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单位客户办理正式用水报装需提供物业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物业租赁合同等任选其一)。

  (三)单位客户办理环卫、绿化及消防用水报装需提供政府相关批文。

  (四)办理单位客户用水报装需与客户签订《深圳市城市供(排)水合同》、《委托银行代扣款协议书》,建设项目用水报装还需签订《供排水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五)现场踏勘人员办理单位客户用水报装,应根据现场情况填写《用水项目核准表》并请客户签字确认,不需客户参与踏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客户办理排水报装需填写《深圳市工程项目排水接入报装申请表》。现场踏勘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填写《用水项目核准表》并请客户签字确认,不需客户参与踏勘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政府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推送的建设项目信息,提供供排水报装“零材料”服务,不需客户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除上述规定材料外,不得要求客户额外提供其他材料以及设置任意前置条件,政府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办理流程和时限

  第十四条 办理供排水报装包括申请受理和接入通水两个环节。对于政府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推送的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敷设红线外配套供排水管道,免除客户申请环节,实现客户仅需参与接入通水一个环节。

  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宗地内新建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

  第十五条 对供排水报装提供“零投资”服务,个人及单位客户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配套供排水设施由辖区内区域分公司、深圳本地控股供排水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各区域分公司供排水报装的管网接驳工程按照零星及小型管网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及工程管理要求进行实施。深圳本地控股供排水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营业厅、电话及线上预受理模式,提前介入为客户提供报装服务。

  第十七条 个人客户正式用水报装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用水申请受理环节1个工作日,接入通水环节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单位客户用水报装,无外线工程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受理环节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环节1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8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用水申请受理环节3个工作日,施工通水环节5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环节:接到单位客户用水报装需求信息后,供水运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约定勘察现场时间,并现场收取客户办理材料。勘察后具备通水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时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用水方案。

  (二)接入通水环节:自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无外线工程(指无需新增或改造公共供水管道设施或无需开挖市政道路的用水报装服务)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通水,有外线工程的用水报装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通水。外线工程涉及占道、掘路、占用绿地、伐移树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单位客户排水报装,无外线工程的6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受理环节3个工作日,接入通水环节3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9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用水申请受理环节3个工作日,施工通水环节6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环节:接到单位客户排水报装需求信息后,排水运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约定勘察现场时间,并现场收取客户办理材料。勘察后具备通水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时正式受理。正式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接驳意见。

  (二)接入通水环节:自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无外线工程(指无需新增或改造公共排水管道设施或无需开挖市政道路的排水报装服务)应于3个工作日内接通排水,有外线工程的应于6个工作日内接通排水。外线工程涉及占道、掘路、占用绿地、伐移树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由排水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办理费用

  第二十条 供排水报装业务办理全程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及单位客户规范红线范围外的配套供排水设施由供排水运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报装工程施工涉及停水的,须遵循“先审批、后停水”“不停、少停和短停”原则,并加强停水作业的现场管理与监督,以提高公司的服务水平和客户的满意度。

  除特殊情况外,停水还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

  (二)避让用水高峰时段。

  (三)避让上、下班车流高峰时段。

  (四)避让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

  (五)征询重点保障客户(名录由区域分公司及深圳本地控股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包括收集、整理与修订等)对停水时间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域分公司及深圳本地控股供排水企业为停水工作和通知辖区内客户的责任单位。负责计划停水的组织协调、通知客户及具体实施工作,尽量降低因停水施工造成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负责制定停水方案、确定停水区域及受影响范围,并按计划(或要求)进行停水和恢复正常供水等实施工作。

  (二)负责整个停水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根据停水现场的需要,及时组织水车送水服务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供排水管网接驳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SJG16)以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当埋地管道管径≥100mm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当管径<100mm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覆塑薄壁不锈钢管。

  第二十五条 污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大于0.7m。

  第二十六条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给排水管材、阀门和水表等主要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集团公司《材料预选供应商名录》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供排水管道施工过程中,管材检查、管道防腐、试压、隐蔽和验收等重要工序,各区域分公司及深圳本地控股供排水企业应派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条 水表安装应符合水表安装技术要求。客户水表安装位置以安装至客户规划红线边界为原则,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工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强化责任担当,各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区域分公司及深圳本地控股供排水企业根据本规定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业务办理以及工程施工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注重宣传推广,依托集团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和营业厅、召开客户座谈会等渠道宣传推广营商环境改革新举措,确保客户了解最新改革措施。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集团管网运营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供排水报装业务的监督与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后,如遇政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以政府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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