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申报指南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一、制定依据
本《申报指南》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经征询深圳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意见,形成本《申报指南》。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营造良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扩大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融资服务效果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 降费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资金来源
本《申报指南》所称降费奖补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中央财政在2018年—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本次申报仅针对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309号)中专项下达给我市2019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6535万,用于扩大辖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减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四、项目种类及标准
(一)业务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5%,按不超过年度业务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按不超过年度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对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按照1%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按照1.5%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其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按照2%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给予补助。
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年化)=【(综合担保费用/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天数)】*365天。其中,综合费用包括担保费、手续费、评审费、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
(三)代偿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当年代偿率低于5%(不含)的,实行风险补偿,按照年度实际代偿额的10%给予补偿,单个融资担保机构一次性获得该项目的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年度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四)统筹安排奖补资金
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申报审核情况,按照总额6535万不变的原则,在核定金额突破总额6535万的情形下,按各申报机构所占比例统筹安排奖补金额。
五、申报条件
(一)申请降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地址为http://coids.miit.gov.cn)按要求规范填报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2.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户数占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户数的80%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辖内其他融资担保公司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户数占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总户数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
4.对单个企业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5%。
5. 当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低于5%。
6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准备金,定期、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业务数据信息和重大风险事件。
7.近3年没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企业。
8.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再担保业务补助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地址为http://coids.miit.gov.cn)按要求规范填报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2.以深圳市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融资再担保业务小微企业户数占新增融资再担保业务总户数的70%以上。
4.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业务数据信息和重大风险事件。
5.近3年没有因与业务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企业。
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资金申报
(一)宣讲培训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根据有关通知要求,于2020年9月5日前,指导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召开宣讲培训会,就该专项资金有关申报事宜指导辖内各融资担保机构按要求申报。
(二)系统填报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18〕607号)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报送地址为http://coids.miit.gov.cn)填报业务数据信息。
(三)材料递交
各融资担保机构应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将相关申报材料胶装成册并编写页码,递交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四)申报材料
1. 申请降费奖补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① 深圳市2019年度辖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提交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章程(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验原件);
③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提交复印件,验原件;有子公司的,审计报告须含合并报表);
④ 企业信用报告(提交原件);
⑤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2. 申请“业务补助”项目的融资担保机构,除提交上述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内容应包括每笔业务的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提供双方签署的授信合作协议(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③ 由合作机构确认的《融资类担保业务在保业务情况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每笔业务的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资金用途等信息,提交复印件,加盖合作机构公章,验原件;
④ 与被担保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该份材料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选取,抽选的合同份数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笔数的5%,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⑤ 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2019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每笔申报项目的业务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资金用途等信息。
3. 申请“保费补助”项目的融资担保机构,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内容应包括每笔业务的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 与被担保人签署的保证合同(该份材料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选取,抽选的合同份数原则上不低于申请笔数的5%,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③ 收取费用说明及明细(费用说明应包括担保费、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费信息情况,费用明细应包括费用、费率等信息,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④ 上述担保费用对应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提交原件);
⑤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2019年度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每笔申报项目的业务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资金用途、综合担保费率等信息。
“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可使用同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但须确保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4. 申请“代偿补偿项目”的融资担保机构,除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内容应包括每笔业务的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②代偿说明及明细(代偿说明应包括代偿额度、对应的业务以及追偿情况,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③ 相关业务合作协议(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④ 由合作机构确认的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业务情况表或由债券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在保业务情况表应包括每笔业务的客户名称、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担保额度、在保余额、放款日、到期日等信息,提交复印件,加盖合作机构公章,验原件;批复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⑤ 申请人履行兑付责任的银行转账凭据、对应的银行明细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申请人未能提交补充材料予以澄清说明,审核部门有权否决申报项目。
(五)审核流程
1. 审核: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公平对待申报单位,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条件,加强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强化项目申报环节信息公开工作。申报单位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予审查通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根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向深圳市财政局提交审核材料。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经深圳市财政局复核,形成最终审核结果。
2. 公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最终审议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补助项目,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3. 资金下达:申请机构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七、监督检查
(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效果报送深圳市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获得降费奖补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申请机构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报。各申请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降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须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告并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报相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 则
(一)本《申报指南》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二)本《申报指南》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本《申报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