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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市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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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借鉴和以案释法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10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入选。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目录

(第二批)

案例一分析资金去向,锁定漏罪线索,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白某某职务侵占,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二积极履行抗诉职能,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陈某某职务侵占审判监督案

案例三依法打击直播带货型合同诈骗犯罪,维护电商领域市场秩序——汤某某、王某甲等3人合同诈骗案

案例四准确认定贸易本质,依法打击“转圈贸易”型合同诈骗犯罪——张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五监督解除长期冻结资金,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民营企业账户资金长期冻结监督案

案例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案例七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

案例八依法监督过罚不当行政处罚,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某建材公司被不当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

案例九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推动某地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六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介入侦查 刑民交叉 撤销案件 化解矛盾

【案例摘要】

在受邀介入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时,广东检察机关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以实质分析为切入点,认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并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问题获得采纳。本案的办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之精神,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其所租赁厂房的业主冯某某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因房产租赁合同产生纠纷。2025年6月23日,业主冯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包括某机械公司在内的四家公司银行账户。此后,“二房东”某实业公司要求某机械公司继续向其缴纳租金,并于同年7月开始在工业园区出入口设置道闸和地桩,但未明确车辆放行规则。某机械公司货车因此无法正常出入,生产经营受阻,并形成对下游公司的违约风险(条款约定,订单逾期按订单总额的千分之五每日向下游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吴某某为保障公司履行供货合同义务,于2025年7月4日、7月10日两次将园区出入口的道闸或地桩撞坏、铲除(损失价值33900元)。其间,双方多次报警,并在街道办组织下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侦查机关以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坪山区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针对吴某某的行为,从“目的正当性、时间紧迫性、后果有限性”三维度分析,认为涉案公司无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形,其破坏道闸、地桩的目的是保证货车通行,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在放行货车规则不明且无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吴某某的行为具有紧迫性;造成财产损失数额与涉案公司可预见的违约及其他关联损失相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2025年11月28日,坪山区检察院建议侦查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商请属地街道办继续介入组织三方调解,引导三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后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依法作撤案处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因民事争议引发的过激案件时,依法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通过精准的法律监督,保护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探索多元分层分类化解矛盾,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维权,助力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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