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 征集回应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26
人工智能朗读:

  为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升决策质量,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5月7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2119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失信惩戒规定》)听证会。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由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深府〔2017〕5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信用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失信惩戒规定》。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依法举行听证会。

  (二)参加人员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分别有: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陈述人3名,听证参加人11人。其中听证参加人具体包括企业代表6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代表2名、公民代表1名、法律领域专家1名、财务领域专家1名。企业代表、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代表、公民代表从报名人员中通过抽签方式产生,法律领域专家和财务领域专家通过所在单位推荐后由我委以邀请的方式产生。

  (三)会议议程

  会议共有四项议程:一是由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和听证会议纪律;二是听证陈述人介绍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三是由听证参加人依次对《失信惩戒规定》陈述意见或建议,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四是由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与采纳情况

  听证参加人准备充分、发言踊跃。听证参加人认为,为进一步规范市发展改革委各类专项资金信用行为,切实增强相关各类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制定《失信惩戒规定》非常必要,《失信惩戒规定》对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各类失信行为和对应的惩戒措施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是我市在专项资金领域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的积极探索。听证参加人对《失信惩戒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委将认真吸纳。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失信行为认定

  1.有听证参加人提出,关于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列举的失信行为“申报或验收材料提供的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建议界定重要信息的范围。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申报或验收材料提供的单位财务状况与经济效益指标、技术工艺指标、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有听证参加人提出,关于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列举的失信行为“因主观因素故意造成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议具体界定主观因素的范围。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或管理不善等主观因素故意造成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3.有听证参加人提出,项目验收时需全面复盘整理,准备验收材料耗时较长,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有一定难度,建议适当延长验收材料提交时间。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将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列举的一般失信行为“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未申请验收的”表述,修改为“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含9个月)未申请验收的”;将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列举的严重失信行为“在规定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表述,修改为“在规定项目建设期结束后9个月以上(不含9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

  4.有听证参加人提出,关于第四条第一款第10项列举的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等较轻行政处罚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对较轻行政处罚作具体界定。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将相关表述修改为“1个自然年度内存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记录”。

  (二)关于失信行为记录和管理

  有听证参加人提出,在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后,建议向其详细告知具体的惩戒期限。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将第十一条“责任主体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并于列入当日将相关信息录入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表述,修改为“责任主体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列入决定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列入决定应包括‘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惩戒期限’等信息”。

  (三)关于相关章节的顺序

  有听证参加人提出,在章节排序安排上,建议将失信行为记录和管理章节放在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章节后面。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

  (四)其他方面

  有听证参加人提出,资金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变更和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调整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采纳情况:经研究,对此项建议予以采纳,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标准和程序。

  三、听证结论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法合规。听证参加人对《失信惩戒规定》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认为制定出台《失信惩戒规定》确有必要,内容切实可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印发实施。

  本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效果,我们将据此对《失信惩戒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分享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