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园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政策准备作怎样的调整?
我市公园停车场均位于停车设施区域划分中的二、三类地区,执行我市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中的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为遏制车辆长时间占用公园停车资源行为,更好服务市民游园停车需求,经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进一步完善阶梯式收费,在其他时段不作变动的情况下,对非工作日停放4小时以上车辆合理加价。具体方案为:工作日高峰时段(8:00—20:00),二类地区首小时10元、第二小时起1元/半小时,三类地区首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0.5元/半小时;工作日非高峰时段(20:00—次日8:00),二类地区1元/小时,三类地区0.5元/小时;非工作日(含法定节假日),二类地区首小时4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第五小时起1.5元/半小时,三类地区首小时3元、第二小时起0.5元/小时,第五小时起0.75元/半小时。上述为小车基准收费标准,车型划分、不同车型间收费、停车收费减免等相关要求,继续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