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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转供电环节收取公用设施用电和电损的费用时,与用电量挂钩(约定为每度X元的服务费)是否合理?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规定,“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即公用设施用电和电损费用不得采用收取每度电多少元综合服务费的方式,这种方式变相提高了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