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深发改〔2017〕14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实行农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计划内用水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基准价格计费;超出计划用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量50%以内(含50%)部分,按照其基准价格的2倍计费;对超出计划用水量50%以上部分,按照其基准价格的3倍计费。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单位应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四、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