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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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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发改〔20171438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实行农业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计划内用水按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基准价格计费;超出计划用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量50%以内(含50%)部分,按照其基准价格的2倍计费;对超出计划用水量50%以上部分,按照其基准价格的3倍计费。

  三、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单位应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四、本通知自201712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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