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坪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发改函〔2019〕1380号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关于提请审核坪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深交设函〔2019〕66号)收悉。经研究,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合理调节停车需求,现根据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坪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小车(额定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20座以下):第一小时5元/辆,自第一小时后0.5元/半小时·辆。
大车(额定载重2吨以上或载客20座以上):第一小时10元/辆,自第一小时后1元/半小时·辆。
二、机动车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三、你处及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监督电话、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专此复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