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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度部门决算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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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职能


  (一)机构设置、职能


  市发展改革委系统共设17个处(办),下属事业单位4家。纳入本次部门决算的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本级、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责任。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控制目标及调控政策;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协调推进。承担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统筹产业发展政策与产业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意见;规划培育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日常监督工作。拟订区域经济合作和全市区域均衡战略、规划和综合政策;协调推进与省、市和港澳台等区域合作;组织协调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承担《珠三角规划纲要》政策研究、规划拟定工作。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按权限负责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管理。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衔接平衡;负责人口政策。拟订能源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能源监测预警机制,承担保障能源安全的责任;研究制定碳排放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工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负责定价政策,监测和分析价格水平,指定我市价格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开展输配电成本、轨道交通建设成本等定价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采集价格数据15.8万元。


  (二)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140名,事业编制36名,雇员编制34名。实有在职人数213名,其中:财政供给人员148名,下属中心经费自理在编人员15名,聘用人员50名。实有离退休人员42名。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稳步推进"十三五"规划编制,前期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经济运行趋势的综合研判和对重点行业发展态势的监测,强化各月、各季度经济形势分析,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湾区经济发展路径、特征和经验。继续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重点区域发展,推进特区一体化。完善碳排放交易机制,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和绿色循环发展,积极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2014年开展基础性、专项性和前瞻性研究工作,2014年完成30余项研究。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完成各类价格认定5931宗,完成23项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累计完成数据采集15.8万条。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7564.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325.14万元,为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239.02万元,为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外提供服务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12.34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7674.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7322.91万元。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4174.76万元,项目3499.50支出万元。


  (一)2014年基本支出4174.76万元。其中:


  1.行政运行2764.26万元,为市发展改革委本级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公用经费等支出。


  2.物价管理193.83万元,为市价格人证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和房补、公用经费、物业管理和水电费等。


  3.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254.27万元和事业运行40.70万元,为市价格认证中心和城市发展研究中心财政供给在编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不含市价格认证中心经费自理在编人员工资。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公用经费、物业管理和水电费等。


  4.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34.70万元、行政单位医疗76.34万元为缴纳的社会保险。


  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16.70万元为离退休费。


  6.住房保障支出593.96万元,为市发展改革委本级住房公积金和房补支出。


  (二)出3499.49万元。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16.04万元。主要用循环经济杂志社编印工作,资料文件印刷支出,宣传工作,信息系统维护工作,高交会等会议支出,政府集中采购支出,因公出国(境)支出,公务接待支出,一体化办等办公室物业和水电费等。


  2.战略规划与实施支出162.09万元。主要用于珠三角规划纲要落实工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集聚区工作,规划编制工作,深圳国际低碳城工作。


  3.日常经济运行调节支出554.76万元。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扶持目评审、检查、验收工作,未来产业扶持项目评审,重大项目稽察,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审计和律师服务支出,报批项目评估论证等工作。


  4.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支出24.97 万元,主要用于人口管理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要物质储备工作,经济运行监测与调度等工作。


  5.经济体制改革研究6.44万元, 主要用于经济体制改革事务。


  6.物价管理800.43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收费年审,公用事业定价研究,价格风险评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工作,价格成本调查工作,市价格认证中心经费自理人员工资和聘用人员劳务费。


  7.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930.49万元,主要用碳核查复查工作,车改补贴,太空科技南方中心开办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验收工作。


  8.教育支出8.74万元,主要用于省、市党校培训和业务培训等。


  9.科学技术支出93.00万元和其他节能环保支出491.56万元,主要用于第三届(青岛)国际循环经济成果交易博览会,碳交易工作,全国低碳日工作,2014年节能宣传周等工作。


  10.其他支出10.98万元,市价格认证中心代省财政厅向企业发放价格监测点补助。


  四、“三公经费”支出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288.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经费预算为零,因公出国经费额度由市财政部门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和规模总控,预算单位执行中根据各单位具体出国任务逐项审核支付。2014年实际支出189.1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48.15万元。2014年因公出国8批次,10人次。派员参加以下团组:韩国和日本友好城市交流团,赴中国台湾开展因应气候变迁学术与产业交流,赴欧洲购买城市隧道废气净化设备谈判,赴欧洲出席第七届世界低碳城市发展论坛和低碳国际合作洽谈,赴新加坡美国开展特色学院建设和联合办学洽谈,赴美国加拿大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交易国际合作访问团,赴美国加拿大湾区经济调研团,赴美国参加个人信用征信机制及个人信用信息应用模式研究班。2014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比2013年决算增涨59.23%,支出增加的原因是:根据工作安排,2014年因公出国任务比2013年多,因公出国人数比2013年多3人。


  (二)公务接待支出22.75万元。2014年接待117批次,接待人数1221名(含陪同人员)。2014年公务接待支出比2013年决算减少77.15%,减少的原因:我委组办的会议次数和来深调研的人数减少。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8.22万元,2014年无公务车购置支出。2014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比2013年决算减少42.41%,减少的原因是:市发展改革委本级2014年3月31日完成车改,车改后市发展改革委本级公务车5辆,全委公务车23辆。下属中心未参加车改。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入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独立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八)战略规划与实施:反映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宏观管理与调控等方面支出。


  (九)日常经济运行调节:反映日常经济运行调节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反映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方面的支出


  (十一)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反映经济体制改革与研究方面的支出。


  (十二)物价管理:反映物价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三)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反映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十四)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五)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反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十六)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十七)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


  (十八)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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