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制定《失信惩戒暂行规定》被列为市发展改革委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先后完成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审议、市司法局审查等环节。
适用对象覆盖 项目管理全过程
对失信行为进行 分级分类细化列举
对不同失信行为 对应提出可操作的 具体惩戒措施
强化对严重失信 行为的惩戒力度
规范失信行为的 认定与记录程序
加强对上级资金支持 项目的信用监管
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可能涉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评审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专家等。为强化项目全流程监管,《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将以上三类责任主体全部纳入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范围。
考虑到不同责任主体在不同环节,可能出现不同情形的具体失信行为,《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际,围绕项目申报、咨询评审、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对不同责任主体可能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梳理细化,在此基础上,根据其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行为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列举。
为了对各级各类失信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戒,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及规范化管理,《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对各类责任主体的各种失信情形,对应提出与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相匹配的具体惩戒措施。
对通过行贿获取专项资金支持、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慑力,让违规责任主体付出高昂代价,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内容和程序,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对国家、省下达我市且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专项资金项目,如上级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包括五章二十三条,即:总则、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程序、附则等五个部分。
明确了《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的主要目标、依据、适用范围。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失信惩戒暂行规定》共梳理出53条具体失信行为。
按责任主体类别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22条,其中,一般失信行为9条,严重失信行为13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评审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16条,其中,一般失信行为6条,严重失信行为10条;项目咨询专家可能涉及具体失信行为15条,其中,一般失信行为7条,严重失信行为8条。
按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分,一般失信行为22条,严重失信行为31条。
明确了对53种失信行为所对应的具体惩戒措施,经梳理,目前,惩戒措施主要包含五大类:
明确市发展改革委认定失信行为时,应以《失信行为认定告知书》形式书面告知失信责任主体。明确市发展改革委在将失信责任主体正式列入专项资金失信名单后,应以《列入失信名单决定书》形式书面告知失信责任主体。明确失信责任主体享有异议申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明确要建立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并推动与市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明确失信行为记录实现动态调整。明确探索建立失信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主要规定了《失信惩戒暂行规定》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