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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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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考核,充分发挥管理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我委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储备粮管理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储备粮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考核对象为承担深圳市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承储企业。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工作,审核并发布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承储企业进行奖励和惩罚;督促承储企业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保障中心)负责组织日常巡查,汇总考核结果,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市财政部门参与日常巡查,负责对承储企业涉储财务制度和会计账务规范性进行考核。

  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的区(以下简称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检查、考核本部门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并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深圳分行)负责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储备粮检查和考核工作提供协助。

  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承储协议约定,认真做好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的储备粮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实物管理、储备管理、安全生产、财务统计四个方面,并视情况设置加分项。

  第八条实物管理包括数量充足、质量良好、账实相符、轮换正常等4个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储备粮数量、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统计账、实物账、会计账三账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开展轮换等。

  第九条储备管理包括储备制度建设、质量管理、管理“四分开”、仓库状况、粮情状况等5个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储备管理制度、健全储备管理档案、落实“三专”“四分开”等储备管理要求,储备库点仓库状况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储备粮粮情是否良好等。

  第十条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培训演练和日常巡查、作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4个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承储企业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演练和日常巡查,各项特种作业审批、操作是否规范,药品、消防设施、防汛器材等是否配备齐全、管理规范、保养良好,是否存在用电、高空坠落安全隐患等。

  第十一条财务统计包括购销业务真实性、会计账务规范性、统计管理、数据互联互通、轮换执行等5个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承储企业是否按要求签订购销合同,会计账务处理是否规范,账、卡、牌、簿、表记录是否规范,是否及时报送和上传数据,是否按报备的方案开展轮换等。

  第十二条为鼓励承储企业建设高标准粮库、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奖项、推广绿色储粮技术等,设置部分加分项,计入承储企业年度考核总分数。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调整细化考核指标及其检查事项要求,调整扣分细则。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储备保障中心应加强对储备粮的日常巡查、质量抽检和在线检查,并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各类检查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原则上每季度开展1轮日常巡查,确保每个承储企业每季度至少有1个承储库点接受巡查,每半年的巡查必须覆盖所有承储库点。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储备保障中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由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储备保障中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

  第十六条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储备粮质量抽检,春季、秋季各一次,委托国家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抽检。

  第十七条市储备保障中心利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穿透式在线检查。在线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在平台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日常巡查、质量抽检等现场检查应成立检查组,可根据需要邀请实物、统计、质量、财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参与。

  第十九条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填写检查记录表,向被检查单位反馈问题情况。检查记录材料由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应及时汇总检查发现问题,在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承储企业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牵头组织检查的单位。

  第二十年度考核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全年日常巡查、质量抽检和在线检查等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分承储库点对照《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

  第二十承储企业年度考核总分数由各个承储库点得分、以承储任务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并加上企业年度加分确定。

  第二十年度考核分为企业自评、市级考评、征求意见和结果发布四个程序。

  第二十承储企业根据全年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质量抽检和在线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承储库点为单位,对照《考核评分表》和全年各类检查结果,逐项进行自评。承储企业汇总各承储库点自评结果后形成企业自评结果,并将自评文件、自评结果、自评资料等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市储备保障中心根据全年日常巡查、质量抽检和在线检查等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参考承储企业自评情况,汇总形成年度考核报告,经征求承储企业意见后,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建议。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年度考核报告,提出年度考核初步结果,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最终年度考核结果,并发文公布。

  第二十年度考核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七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对承储企业进行评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含),且年度考核得分排名前20%的,定为A级;

  (二)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含),排名未进入前20%的,定为B级;

  (三)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不含),定为C级。

  第二十八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承储企业年度考核直接评为D级。

  (一)发生1起及以上的重大(含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一般(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信息,应急救援或善后处置不力的;

  (三)发生私自动用储备粮、“转圈粮”等情况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储备粮安全的。

  第二十九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深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先进企业”奖牌,并在下一次储备粮承储招标中给予加分。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的承储企业,由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提高等级的,按照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委托承储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的承储企业,由市、有关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委托承储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承储合同。

  第三十市和有关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市、区国有粮食企业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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