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原项目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 | 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或建设内容未按照核准的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 由核准机关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 | 由核准机关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2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 |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 |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 | 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 |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的 |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并已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