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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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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改〔2020〕449号

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财政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规定的优惠范围的有关单位,请径向辖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执行相关优惠价格政策。

  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优化申请办理流程,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政策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对有关行业的价格支持政策,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等执行电价政策问题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要求,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二)关于“农村”的范围。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12位,表示行政村)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三)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深圳市为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下同)标准低于农业生产电价的,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二、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规定,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

  (二)用电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所在地的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用水、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指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价、气价相关政策。

  (三)当地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低于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仍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单位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精神,内河岸电运营商的用电价格执行我委《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42号)规定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的相关电价政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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