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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用水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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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改〔2020〕255号

各供水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落实《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市监〔2020〕21号)、《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号),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9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实施阶段性用水价格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全市缴交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水费的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用水期

  2020年4月至6月用水(以抄表数为准)。

  三、优惠措施

  (一)用水价格按我市现行自来水价格优惠10%。

  (二)对欠费用户不采取停水措施,并免收欠费违约金。

  四、优惠方式与程序

  本次水价优惠采取“先申报、后优惠”的方式实施,按抄表方式不同实行不同的优惠程序。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各供水企业营业厅或其微信公众号进行水价优惠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深圳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优惠用水期的水费发票以及真实有效的同名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可提交近几个月的发票,银行代扣水费的无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水费发票上应注明用水时段、抄表行度、用水量、单价和总价,否则需另附物业管理单位开具并加盖公章的相关信息凭据。

  (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向供水企业提交水价优惠申报材料。

  2.供水企业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在供水企业对其优惠用水期水费计费前完成申报并审核通过的,则由供水企业在计费时直接给予相应的水价优惠;如在申报前供水企业已计费的,则已计费水费由个体工商户先缴费,再由供水企业将应优惠的金额于次月15日前退还至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同名收款银行账户上。

  (二)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程序

  1.个体工商户先按时足额缴交优惠用水期的水费。

  2.个体工商户向供水企业提交水价优惠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可以逐月申报,也可以在优惠用水期水费全部缴费完成后一次性申报。

  3.供水企业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优惠标准将应优惠的金额于次月15日前退还至个体工商户申报的同名收款银行账户上。

  五、相关要求

  (一)政府相关部门及各供水企业应通过新闻媒体、官网等多种渠道做好个体工商户水价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知悉了解政策。

  (二)各供水企业应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方便个体工商户申报并享受水价优惠。

  (三)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准确做好申报工作。水价优惠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对逾期未申报、申报信息错误或者未缴交水费的个体工商户,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享受水价优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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