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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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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新区)和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9〕964号)的要求,现就我市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申报企业须在以下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市的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企业,以及现代物流、家政、养老、托幼、健康、旅游、食品等现代服务领域的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具有较强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基本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和程序

  各企业通过各区(新区)和市直部门推荐等途径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区(新区)负责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各市直部门负责组织各自联系企业或业务关联企业申报。

  (一)自愿申报。有申报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深圳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报送至相关区(新区)或市直部门。请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中“企业自查情况简述”栏中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佐证材料清单,提交对应申报条件的校企合作协议书、产教融合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请各区(新区)和市直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汇总推荐企业名单、企业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

  (复核评议。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企业进行复核评议。复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全社会公示。

  (三)建设培育。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要积极指导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开展建设培育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建设培育企业要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每家企业至少经过1年建设培育期。

  (四)认证评价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和评价办法,将建设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按国家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和相关税收政策。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要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备案。市相关部门每3年要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四、失信惩戒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资格期间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有关要求

  各区(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申报,择优推荐有关企业。第二批推荐企业名单、企业材料和推荐意见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附件:深圳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

  (联系人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委,汪陈垚、88127063,吴刚、88101219;市教育局,周旋、88127240,肖盛生、8812173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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