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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11
人工智能朗读:

各市场参与人: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系统建设和业务人员培训,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创业板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创业板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个人投资者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所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六条

  会员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相关信息,对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第七条

  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第八条

  会员应当通过严格的内部制度及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确保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九条

  投资者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会员认为投资者信息已明显不准确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更新。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及时向投资者发布本所有关创业板的风险提示信息,持续提醒其关注市场变化、交易和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结合创业板特点,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丰富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并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的投资者,参照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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