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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圳”在行动系列之二十四]给优化营商环境添动力 深圳法院多措并举提升破产事务办理效率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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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深圳等特大城市的光荣使命。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按照国务院部署,市政府制定印发了《深圳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深府〔2022〕13号),正式开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5.0版改革。《实施方案》从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构建国际接轨的开放环境、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了12个领域的任务内容,并明确了要在今年落地实施的首批200项具体改革事项。为展示深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的做法成效,市发展改革委推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圳”在行动》专栏,陆续开展系列专题报道,供全市各区、各部门互学互鉴,共同提升!


给优化营商环境添动力 深圳法院多措并举提升破产事务办理效率

  一流的营商环境能让市场主体进得便利、退得高效。作为首批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深圳不断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记者1月10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围绕首批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事项清单要求,深圳法院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强化府院联动,加快健全现代化办理破产体系,畅通市场新陈代谢、良性循环之道。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管制度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是处理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深圳持续优化破产管理人指定规则,通过进一步完善管理人选任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任管理人、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制约作用等措施,切实保障各方权利人权益。

  2022年12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出台。其中明确,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的实际需要,区分适用协商一致指定、随机指定、推荐指定、竞争指定、指定清算组等五类管理人指定方式,并从多个角度完善管理人监管规则,强化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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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深圳破产案件管理人均需要提交履职人员名单,管理人团队及其成员均需要签署履职承诺书。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办理。

  对于适用快审方式审理的破产案件,深圳法院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管理人范围,以摇珠方式确定轮候顺序,批量指定管理人,并限定管理人报酬和办理时间。这一改革创新之举以有限的资源快速办理了大量无产可破的案件,极大降低了破产费用和时间成本。2022年,深圳有300余家“僵尸企业”通过简易清算程序规范有序退出市场。

  便利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

  为了让破产管理人高质高效履职,深圳通过法院端查询共享、移动端自助查询、全城通办政务服务等多种智慧化便利化举措,为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工作筑牢保障线。

  在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上,破产管理人可便利获取债务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股权、证券等深圳市范围内的主要财产信息。目前,可调查财产种类已扩展到28项,基本覆盖了债务人的各类记名财产。管理人还可登录微信小程序“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点击“破产管理人查询”,获取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簿、地籍图等资料,登录“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3.0”免费查询获取不动产的评估价。

  此外,深圳将破产企业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信息查询均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人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单位社保网上服务系统”以及深圳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主题服务”,自行查询下载。

  府院联动提升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质效

  2022年12月中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深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26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创新推动破产事务高效办理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共推52条具体举措,包括畅通破产信息查询机制、规范解除保全机制、优化财产处置机制和完善破产事务保障机制等四大内容,将着力高效解决破产工作中风险防范、财产接管、资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金融协调、费用保障、企业注销、打击逃废债等问题。这意味着深圳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改革举措的进一步深化,为深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注入法治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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